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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民自办“农家乐” 水电气按自家用度缴费

时间:2015-07-27 信息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27日讯(记者 董焦)27日,四川新闻网记者自省发改委网站获悉,省发改委于近日下发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民利用自有住宅从事旅游经营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567号),明确“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其经营场所及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按当地居民合表用户价格标准执行。”

  据悉,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主要是指农民利用其享有产权的房屋、宅基地和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农林渔牧等资源,依法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康乐、民俗体验、垂钓、采摘、购物等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以自有自营为主要经营方式,以住宿、餐饮为主要经营业态兼顾其他。

  省发改委要求,尚未落实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地区,应于2015年9月1日前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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