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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确法定节日工会会员“福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1500元

时间:2015-01-30 信息来源: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郝勇)1月29日下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国家法定节日工会会员节日慰问品和会员生日慰问标准。《通知》明确,国家法定节日向全体工会会员发放慰问品和对会员本人的生日慰问,每位会员年均总额控制在1500元以内。对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应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金额应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


 按照去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省总工会下发了此《通知》。


 按照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工会经费可用于组织会员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控制在所在城市,当日往返)等集体活动,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职工教育和知识培训,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法定节日可发少量慰问品,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按照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对全体工会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以及用工会经费对工会会员过生日进行慰问,要遵循依规依纪、严格规范、量入为出、合理适度的原则。鉴于我省工会实际情况,国家法定节日向全体工会会员发放慰问品和对会员本人的生日慰问,每位会员年均总额控制在1500元以内。


 基层工会开展各类文体活动按照规定开支伙食补助费、夜餐费。基层工会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具体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工作餐的标准,并且要符合中央和本地区、本行业厉行节俭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对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应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金额应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


 《通知》强调 ,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一系列文件精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不触政策“红线”、不越制度“底线”,做到工会经费的使用,既符合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又能更好地履行为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服务的职责。


 根据《通知》,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可结合实际对相关具体开支标准进一步补充、细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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