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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校可评审教师职称 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权下放

时间:2017-08-30 信息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29日讯(记者 陈淋 李丹)为深入贯彻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我省高校及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近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改革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推进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对我省高校职称制度评审改革和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作出部署安排。8月29日下午,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意见》《通知》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解读,并就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回答媒体提问。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意见》以优化岗位管理为基础,下放高等学校职称评审权,强化岗位聘用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建立分类评价、分类管理和高等学校自主评审、政府宏观管理相结合的职称评审制度,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意见》实施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评审(以考代评的除外,考评结合的需考试合格后再参加评审)和聘用。民办高校参照执行。

  根据《通知》相关规定,我省将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下放至各市(州)及省级主管部门,并授权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简称中小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高级讲师,由所在市(州)或省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参照《通知》精神,按属地原则向学校所在市(州)申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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