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收益个人比例不设上限
昨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示范区内科技成果转化将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这一改革属于全国首创。同时,在产业引导、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人才支撑、开放合作和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光谷“先行先试”提供制度保障,也为我省申报自贸区进一步创造条件。
行政审批将实现“办事不出园区”
为给光谷改革创新更大的空间,《条例》明确最大限度地下放各项审批权限,真正实现行政审批“办事不出园区”。
在市场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建立抽查和责任追溯制度,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在对外开放方面,结合先行先试的最新成果,借鉴上海自贸区的经验,示范区将探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明确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示范区将设立咨询委员会,建立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条例》规定示范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但符合“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之一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科技成果收益个人比例不设上限
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条例》明确授权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内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复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作为全国第三大智力密集区,示范区对引进高端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予以支持。同时,设立股权激励代持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对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股权和分红权激励。
在最受关注的科技成果收益方面,今后,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将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
此外,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科技项目完成人将可自主实施转化,个人收益比例不设上限,“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项目完成人所有”。
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条例》明确,示范区将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生态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观点
条例为武汉申报内陆自贸区加分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条例》切实解决示范区改革发展遇到的实际问题。”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坚持“倾其所有、一步到位”,《条例》为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条例》可谓东湖高新区的‘小宪法’,将会指引光谷今后若干年的发展。”在接受楚天金报记者采访时,湖北省社科院副院长秦尊文表示,不但可以进一步激发光谷的活力,《条例》还打通了武汉创建内陆自贸区的通道,“有助于武汉在第三批申报城市名单中脱颖而出”。
按照计划,未来,光谷在光电子、生物、地球空间信息等领域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将成为一座生态、智慧、宜居的科技新城,“企业总收入将三年翻一番、六年翻两番,2020年将突破3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