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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孤岛”

时间:2015-01-19 信息来源:不详
  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将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在这个过程中,焦点集中在出资比例和投资范围上,难点在于防范子基金给引导基金带来的投资风险上,而亏损分担和撤销出资则是两个可行的化解办法

  作为政府参与创业投资的重要手段,引导基金是伴随着政府鼓励创业投资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产生的。如今,允许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将更好地起到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作用。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印发《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子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规范。

  子基金有哪些创新?如何规范其运作?如何化解由此带来的投资风险?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11月5日,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财政部教科文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引来活水“灌溉”企业

  据了解,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引导基金的资金多来源于政府财政。成立子基金最明显的作用,就是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创新资金来源渠道,吸纳更多社会资本,更有效地“灌溉”企业成长。

  “引导基金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带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地方政府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提供增值服务,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投融资新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有关负责人告诉《经济日报》记者,子基金的成立将有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同时,《办法》还创新了财政科技支持方式。“将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建立中央带动地方、财政资金引导民间资金的联动机制,引导社会资本集聚并投向科技成果转化,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办法》还有助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严禁涉足房地产业

  有市场人士形象地比喻说,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募资谈判,就像是一场“看不见的战争”。这种说法,从一个角度印证了在引导基金成立子基金的过程中,焦点正是出资比例和投资范围。只有规范合理,才能推动子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按照《办法》规定,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都可以申请设立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出资比例上,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至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同时,子基金管理机构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有关负责人说。

  在投资方面,相关负责人表示,子基金投资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0%;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同时,还有一些业务是子基金不得投资的。具体包括,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等。

  “两道保险”严控风险

  设立子基金,相应地给引导基金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对于如何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自身权益,两部门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两大解决办法。

  一是亏损分担,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二是撤销出资。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比如,子基金方案获得科技部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一年;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

  引导基金的创新管理,将有助于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及“创新孤岛”现象,引导全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经济日报记者 崔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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