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社会资本聚力科技成果转化
时间:2015-01-19 信息来源:不详
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财政部教科文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这一财政科技支持方式的创新将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建立中央带动地方、财政资金引导民间资金的联动机制,引导社会资本集聚并投向科技成果转化,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前不久联合发布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起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子基金设立方式包括与民间资本、地方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等。不同的出资主体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以其合法来源的资金出资参与子基金的设立,不需经过地方政府推荐,对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也没有强制要求。
《办法》规定,子基金投资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0%;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两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的科技成果是指所有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其涵盖的科技成果的数量以及涉及到的技术领域足以满足子基金的投资需求。子基金既可以通过成果库的数据库系统检索科技成果,挖掘投资机会,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只要该科技成果曾获得中央或地方的财政资金支持,都可以推荐进入成果库。通过上述的双向选择,成果库为子基金提供了广阔的投资选择空间,可以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子基金设立的积极性。
《办法》还明确了子基金不得从事的7类业务:(1)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2)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3)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4)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6)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引导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之一,设立子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充分体现了引导性、市场化和非营利性的特点。
在引导性上,通过政策激励,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地方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参与设立子基金,形成有效资本供给,并通过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规定子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比例等措施,引导资本投向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在市场化上,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不直接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也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完全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其运营交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负责,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根据出资额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在非营利性上,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引导基金所持的子基金股权或份额。转让时,对于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注册之日起4年内(含4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4年至6年内(含6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对于增资设立的子基金的,上述年限从子基金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不超过20%的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让渡。(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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