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管理
时间:2015-01-19 信息来源:不详
该《办法》分16条,对科技成果登记的原则、管理方式和登记范围、条件、材料、时限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执行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通过验收、结题、行业准入、软件登记,获得专利(发明)授权以及其他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符合登记条件的必须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完成科技成果鉴定的必须登记,其他科技成果自愿登记。凡承担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非财政资金产生的项目,通过验收、结题、鉴定后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于1个月内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确有特殊原因的,提交延期说明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延长至3个月,逾期不予办理。
按照该《办法》,省科技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经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出具登记证明。对无涉密要求的科技成果,省科技厅将定期公布其科技成果简介、创新点、完成单位和科研人员信息等,以实现科技成果共享。
作者: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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