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对策
时间:2015-01-19 信息来源:不详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难的原因,人们已经分析指出:成果有效供给不足、成果信息不对称、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后续研发的技术跟进不够和资金注入不足,成果市场化、产业化和运营商业模式不健全,科技人员难从成果转化中获益等等。笔者认为,这些观点以及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政策,是从要素角度来分析和设计科技成果转化,没有接触根本原因,即体制机制。要解决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问题,必须从体制机制上彻底打破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分析我国现阶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和总结发达国家、地区及安徽自身探索经验,笔者认为,应着眼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顶层设计、突出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产权关系、劳动成果价值决定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问题。
取消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的审批和备案
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缺乏与技术类无形资产特征相契合的管理措施,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备案等管理程序不符合技术类无形资产特点。按现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被等同于国有资产处置,事业法人单位没有对成果的处置权、收益权和支配权。由于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还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导致成果转化需经过的程序复杂、冗长。科技人员不愿通过正规渠道转化科技成果,很多科技成果通过“四技”合同,或者非常规渠道进行了转化,而又缺乏相关约束与监督机制,造成成果被“束之高阁”、单位“手脚束缚”、人才“有心无力”等。取消审批和备案,是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让利的具体举措,是对国有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方式的重大尝试,从管理体制上突破,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通道,必将进一步释放科技创新活力、繁荣技术市场,使科技服务经济能力进一步提升。
赋予国有科研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的自主定价权与分配权
取消审批和备案后,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完全归成果完成单位所有。同时,要允许国有科研事业单位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这样就极大地发挥了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新技术、新产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这样的“松绑”,让高校、科研单位成为科技成果的主人,成为成果转化的主导者。而且,单位自主分配上允许科技人员持有股权、期权,让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得到更好实现,让科研人员行动起来,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创新活力。这项改革政策,对高校、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来说,是倒逼机制,引导科研适应市场需求、往产品化和产业化方向努力。
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政府管理部门要探索建立有别于有形资产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在产权确权、价值评估、作价入股、企业创办、人员激励等方面,形成明确统一、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加强对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与考核,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进入市场、实现价值最大化。一方面,要充分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导向机制,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应用类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作为对单位及人员评价、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另一方面,要允许高校、科研机构与职务发明人通过合同约定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高校院所、项目团队和科技人员在转化自有科技成果、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研发人才团队、吸收转化国内外重大成果后,财政资金要及时给予补助支持。此外,高校和科研单位也要按照“谁完成、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合理界定高校、院所与科研人员产权关系,建立责权利统一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制度。探索开展向职务发明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试点。鼓励职务发明人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化成果,推广“把科研人员与职务科技成果整体孵化为高技术企业”的模式,支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推动科研人员深度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建立一套科技成果转化指标体系
建立一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保障、服务体系,是非常必要且至关重要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体系应符合市场机制,重点关注专利的披露、申请、授予、转让、许可及股权收入环节,要结合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做到指标体系参考的基础数据准确全面,使得该指标体系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效果的评估评价有充分依据。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要继续大力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加快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中介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活动。积极创建国家中部技术转移中心,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成果转化。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财政投入挂钩。高校、院所高级技术职称评聘,参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各级政府、高校和科研单位及企业要加强互动,共同推进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总之,要解决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就要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使“有形的手”放权让利,释放“无形的手”内生动能,通过完善制度、绩效导向,做好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服务工作,由此有效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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