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放权”
时间:2015-01-30 信息来源:不详
鼓励人才转化科技成果,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高校可按60%—95%的比例、科研院所可按20%—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国家、省、市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资助,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科技人员资助,获得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相应条件且通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实现成果转化的项目,给予最高60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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