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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处置收入不再上缴

时间:2015-03-11 信息来源:不详

 辽宁出台了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今后各单位的科技成果处置收入将全部留归单位支配,可用于奖励科研人员或做科研经费。


 此前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其管理办法,科技成果处置收入,也就是转让收入等作为非税收入要全额上缴给国家财政。


 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解释,收入归入单位后,原则上支持单位用这部分钱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及今后的科研活动。


 今后辽宁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为防止交易双方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问题,对要求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的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科技成果最终成交价格。


 此前如果科研单位给科技人员一定的奖金作为奖励,则这部分钱会计入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


 据了解,工资总额基数是单位缴纳社保等社会保障的参照。这样直接导致了单位不敢奖励员工,更不敢多奖励。


 改革后,单位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无论奖励给科技骨干多少钱,都不会影响整个单位缴纳社保的额度,也给科研单位减轻了很多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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