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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院校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收益回报激励机制

时间:2015-07-29 信息来源:南方网

  科技成果收益如何分配?《实施方案》明确规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应从该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分配给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在完成重要贡献人员的股权收益分配后,留归单位的部分不用上缴国库,可用于奖励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鼓励院校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收益回报激励机制,依法采取科技成果转让、质押、许可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实施转化。


  鼓励科研和企业人员双向流动



  对于科研人员最为关心的评价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要“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技术入股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均应同等对待”。


  《实施方案》还鼓励科研人员和企业人员“双向流动”。院校科研人员可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而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也可院校兼职。


  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顺利实施,《实施方案》提出:院校要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拟定技术入股方案,确定科技成果技术入股价格。


  业内专家指出,该方案的出台将深化我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形成广东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集散地,提升广东经济发展的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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