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科研人员最高可获发明成果95%收益奖励
山东省委、省政府近期发布《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下一步将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解决科技与经济“两张皮”问题。
为此,山东将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其中对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在高校、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要按不少于70%、不超出9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人员,而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
对此,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唐五湘指出,研发团队获得收益更多,更利于他们去实现成果转化,去创新。“过去科研人员和高校的考核比较注重评级评职称,这对创新创业的驱动作用比较弱。”他说。
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全部下放
据了解,山东近期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属于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13日)的地方细则文件。
该省意见,主要着力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技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
上述意见指出,要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允许高校用无形资产入股,同时探索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评价机制;推进科研院所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试点,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探索推动科研院所去行政化。
建立科研人员流动方面也有了更加灵活的规定。比如科研院所支持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或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前提下从事科研成果转化活动等兼职。离岗人员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
对此,中国科技战略研究院产业科技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刘峰表示,鼓励部分有创业能力和意愿的科研人员去创业,让他们能从事自己擅长和感兴趣的事情,这是社会和制度开放的表现。“另外,保留人事关系,能解决科研人员创业的后顾之忧,相当于降低了创业风险。”
而最核心的是,对科技成果“三权”管理改革试点内容。
上述意见指出,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主要加强事后监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承担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指出,这有利于调动科研单位和人员积极性。 “今后转移转化收入要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并且要向科研人员倾斜。”
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院长张治河表示,中国一直在提倡知识成果的转化,但具体还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应该要理清产权的所属问题,是属于国家或科研单位,还是个人的。“如果产权是属于个人的,也可以由个人来实现转化。”他说。
职务发明收益95%可归发明人
山东上述创新驱动的意见,最大的亮点,是给政府资金研发的科技项目转让成果的激励,有了明确的规定。
该意见指出,在政府设立并投资建设的高校、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要按不少于70%、不超出9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
为避免奖励支出挤占工资基数,对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计入当年工资总额,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同时,鼓励和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以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今年3月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只是提出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但是对具体激励比例未给规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 山东上述给出75%-95%的比例在全国较高。
河南此前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吉林今年7月出台的《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意见》指出,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用非政府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在本省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或股权收益的70%奖励给项目负责人或团队。
但是也有更好的。湖北早在2013年就提出,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
对此,中国科技战略研究院产业科技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刘峰告诉记者,原来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只有20%,现在比例提高,对研发团队的激励作用更大。 “而且科技成果转化所创造的财富也有利于增加税收,解决就业等问题。”
不过,目前科技成果转化还涉及到收入所得税问题,而目前该问题在全国都没很好解决。因为目前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达45%,缴纳所得税后,一项科技成果获得收入最后用于注册公司再扩大生产的资金剩下不多。
目前各地给出的政策是,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在股份分红、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但这对于比较多的转化收入而言,避税作用不大。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管学院唐五湘认为,科研人员转化成果应该按照国家法律纳税,但是考虑到科研成果转化前期的资金困难可以有一些宽松政策。“比如可以等到科研成果收益真正到科研者手上时再纳税,而不是一分到股权就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