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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奖励破题: 转化收益由20%提高至50%

时间:2015-09-01 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科研成果奖励破题:

  本报记者 赫敏 实习记者 陈冰淳 深圳报道

  科研人员积极性不高——这一困扰科研成果转化多年的问题,有望获政策突破。

  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结束了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二次审议。草案中提出,要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对于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由20%提高至50%。

  实际上,近年各地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陆续出台政策,大幅提高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收益中的获益比例。

  21世纪经济报道根据公开资料发现,包括湖北、广东、四川以及北京等8省市已经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对于科研人员奖励比例的下限提高到了70%;另有包括江苏、安徽等8省份已将这一比例提高到50%。也就是说,实质上,全国已经有一半以上的省级行政单位,已率先执行二审草案中的这一政策。

  我国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诞生于1996年。为了体现对科研人员劳动的回报,该法律规定,“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利入中,提取不低于20%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从实际的效果看,20%的比例明显过低。“成果转不转化对我们评职称、拿课题、晋升都没有帮助,经济上的收益也不多。”深圳大学一名副教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导致学校大多数老师对于成果转化没什么兴趣。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李修全曾撰文指出,2007年—2012年,我国科技成果收益率24.8%,成果技术转让率3.4%。

  这就是广受诟病的科技“两张皮”问题。一方面,科研院所每年产生大量科技成果却“锁在深闺”;另一方面,企业面临转型升级压力对科技创新“嗷嗷待哺”。科技“成果”由此被戏称为科技“陈果”。

  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是希望着力解决这一问题,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

  但在今年2月份对草案的一审中,代表们认为,一审草案中依然规定奖励比例为“至少20%”不合理。“法律规定了不低于20%,给你太高也不可能,特别是国有院校和科研单位,当然事先有约定的除外。”参与审议的陆浩委员表示。

  他进而指出,日本法律规定,技术转让产生的相关利益分配比例发明人占25%,团队25%,大学25%,以及技术转让办公室25%;韩国规定可以将收益的50%用于分配给参与技术研发的所有人员,收益中的10%用于促成技术转移和实现效益人员的奖金发放,剩余作为公共财产。

  实际上,近年,各个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发现,提高这一比例很有必要,各省也纷纷对此作出突破。

  2014年6月,湖北出台《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收入扣除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后的现金收益,其70%—99%归研发团队;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高校院所以荣誉权参股,其股权占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的5%,其余95%的股权归研发团队。

  此后,河北、吉林、广东、山东、上海等地也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将科研成果转化后的比例奖励提高到了70%。

  2014年,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通知,决定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

  试点方案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的分配权利属于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今年3月,辽宁出台鼓励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政策也引入了这一做法。5月,天津开展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收益、处置试点,也作出类似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各地的这些做法,无论按现行法律的“不低于20%”还是按二审草案的“不低于50%”而言,都不算违反法律规定。

  参加审议的黄伯云委员认为,现在各地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非常高,有些地方规定的奖励比例高达90%,而法律颁布后,会起到“统一认识”的作用。

  此外,方新委员则认为,一项科技成果的形成,科技人员创造性的劳动在其中扮演核心角色,所以取得收益的一部分,实际上不是谁对他的奖励或恩赐,而是他自己应有的权益。

  目前而言,虽然法律试图突破科研成果处置权限制,将成果处置权大多下方到了单位。但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到,许多科研人员仍认为这方面更需要加强成果持有人的主体性。

  华中一位高校科研管理人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科研院所产生的成果是职务发明,其转化需要单位具有主导权。“在企业跟单位的谈判中,单位对于科研成果转化效益的定位不在商业价值,还夹杂着单位的其他效益,这就往往使谈判陷入僵局。”此外,“在很多转化企业中,技术成果持有人可能既不是管理者,也不是单位利益的代言人,地位尴尬,也影响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

  在这方面,四川的尺度似乎更大。该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方案》规定:“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编辑 郑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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