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地位
8月29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
据介绍,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法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为了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改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新法从科研组织、实施到科技成果转化诸环节统筹考虑: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为科技成果供求提供信息平台;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在科研计划编制、研究方向选择与科研项目实施中的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
明确界定职务科技成果含义
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以及职务科技成果的含义作出界定。
新法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
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强了科技成果信息发布的管理。
新法对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制度作了修改完善,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完善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
为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新法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
新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新法还完善了科研评价体系。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