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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让科技人员有尊严地富起来

时间:2015-09-07 信息来源:科技日报

  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一大亮点是,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科技人员拥有了通过成果转化富起来的机会。

  经过两次审议,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从10月1日起实施。

  2013年,我国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7469亿元,年增长率16%,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显现。但是,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真正实现转化与产业化的比率还比较低,科技投入和科技资源存在巨大浪费,究其原因,是相关法规政策和体制机制存在瓶颈。

  “这是国家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中又推出的一项重磅政策,将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奠定重要的制度基础。”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张杰军处长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与之前的法规制度相比,这次是以法律形式吸纳、固化了一些国家各部门和地方的成熟做法,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意义重大,目标是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安排。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8月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在回答科技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次法律修改体现了改革精神,改革就要带来实惠,这些实实在在的创新和改革,给科研单位自主权,给科技人员实惠,说到底就为一个目的,极大地激发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对科技转化的积极性。“如果我国有一批科技人员通过科学技术转化成为先富有的人,那确实是我们国家之幸,民族之幸”。

  —— 正 名 —— 确定科技成果处置权、收入分配权权属

  “过去,责任是你的,权在上头,利益呢,说不清。现在,责权利都在成果完成单位。”北京理工大学副校长杨树兴曾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的关键不是“释”利而是“明”利。

  杨树兴说,虽然之前规定利益归国家,“实际上,国家也没收走。去了哪里,无从考究”。

  在之前的制度规定下,审批程序的繁冗导致很多科技成果的转化遥遥无期。对完成人及单位来讲,名义上已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授权,但实际上没有处置权,更没有收益分配权,科技成果转化陷入了一个不转化没有责任、转化就必须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有国有资产不能流失的责任。例如,在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一项曾拍出高达1000万元的职务发明专利从诞生到交易,需要跨过17道审批门槛。

  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一大亮点是,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换句话说,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处置,对成果转让收入的分配实现了名副其实。

  —— 明 利 —— 奖励比例提至50% 明确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由于之前单位对成果的持有没有明确说法,留给院所的钱经常用不好。

  “单位忽视和侵害发明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曾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发明人获奖励报酬等权利的实现完全靠单位‘自觉’。”

  不被承认的“知本”往往“走为上计”,中国工程院原副院长干勇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把着利益不放,有些单位出现过项目一完成,个人就带走成果的情况,团队也跟着散了。”

  即便有的单位对科研人员“知冷知热”,“技术转移一直存在,但他们内心是害怕的,担心因为侵占国家资产获罪。”干勇说。

  由此带来的弊端显而易见。

  我国每年的专利申请数量并不少,相比欧美国家,科研成果的基数很大,但产生了大量的“死专利”,“活专利”的转化率也不及欧美国家的20%。科研人员面向市场开展研发和转化成果的动力不足,核心问题是激励不到位。

  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奖励方面

  采取了“约定优先,法定保障”这种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办法。同时,将奖励比例由不低于20%提高至50%,并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上述标准。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了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假如我研究一个芯片,转化给企业就不再管了;如果被人超越了,这个公司可能就会倒闭。但如果我入股了,我会跟踪研究这个芯片,甚至可以超越国外的芯片,因为我有利益在其中。”山东农业大学校长温孚江已当了14年的校长,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就是科技成果转化。他认为,这样的规定,让科技成果转化更具生命力。

  此外,由于科研院所与高校多属事业单位,因此奖励必须被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并且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来核定,这意味着把奖励发给转化成果的科研人员的同时,其他人的收入会受到影响。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法律同时提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

  —— 亮“家底” —— 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

  “眼皮底下的‘宝贝’,我们遍寻不着,硬是到国外花了一笔‘冤枉钱’。”江苏擎天信息科技集团董事长辛颖梅曾向媒体讲诉了一段令人扼腕的往事。

  几年前,该公司瞄准国内环保产业发展趋势,决定开发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软件,但在算法研究上遇到了困难,当时企业想和国内高校合作攻关。但无论从公开的网络中搜索,还是靠业内人脉打听,都找不到相关的技术成果和专家。没办法只能到国外购买,花了1000多万元。软件推出后不久,公司技术总监在一次学术交流会上作报告,提及这一技术,在场的一位大学教授站起来说,他三年前就研究出这个成果了!

  像这样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科技成果转化“灯下黑”现象,并不鲜见。

  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 延伸阅读 —— 评职称不再“唯论文” 科技成果可代替

  可替代论文和课题,注重专利和成果应用,下放职称评审权……

  据新华社报道,自9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新的职称评审办法,在应用型科技人才的职称评定问题上实现新突破。

  广东省人社厅和科技厅近日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提出了11条创新举措,打破了以往职称评审中“唯论文”论的评价体系。

  职称是科技人才评价的重要形式,对科技人才资源开发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以往对科研人员的评价更多是在于科研项目和论文发表上,这种评价标准有利于基础研究,但对应用性技术开发的注重不够,不利于引导广大科研人员从事应用型技术创新。

  广东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魏建文说,此次改革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改变以往过于强调科研项目和论文的要求。只要研究开发了高新技术并实现转化,就可以申报正高职称,而以往这连门槛都达不到。

  例如,意见第二条规定,科技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的研发成果,若达到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者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累计达100万元,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要求。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代替1篇论文。

  对建立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中山大学药学院教授刘培庆认为,用技术报告、专利代替论文,改变论文在职称评审中权重过多的现象,有利于应用型人才把精力放在技术研究和开发运用上,避免为如何发论文或者跑科研项目而费心费力。

  其次,意见正确定位论文的适用性,提高论文质量要求。对于能够证明取得较好业绩的,可以不用论文要求。意见第五条规定,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做要求。魏建文说,此举改变了论文导向下重数量不重质量的现象。

  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环境微生物研究中心副主任许玫英认为,新办法是对原有人才评价体系的补充,它改变了原有职称评审中效率不高、环节过多、评价单一等弊端,但却没有降低评审门槛,权威期刊是科技人员永远追求的目标。

  此外,意见进一步向科研创新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可自行定制不低于广东省通用标准的职称评价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发放证书,并向创新产业密集度较高的地区下放正高级或者副高级以下职称评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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