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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时间:2015-10-12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本报10月10日讯(记者王彬)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今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处置管理工作,而且,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


  意见提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备案。而且,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


  我省还将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根据意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在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分配比例。其中,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单位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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