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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将统一管理

时间:2014-12-25 信息来源:不详

  本报讯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制定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已经过省人民政府同意。记者24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该《办法》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制并组织执行全省基金预算,并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省统一使用省级统筹调剂金,对市州完成预算后出现的收支缺口给予一定调剂。


 《办法》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市州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根据当年基金预算,制定本市州年度内市州本级及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的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省下达的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计划。本办法实施前各市州累计结余和实施后当期结余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留存市州。基金预算年度为自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省级统筹后,市州出现的当期预算收支缺口,70%由省级调剂补助,30%由当地动用累计结余弥补;预算年度上年末基金支撑能力不足3个月的,80%由省级调剂补助,20%由当地动用累计结余弥补。累计结余不足弥补的部分,由当地政府按10%的比例负担,其余部分由省级调剂补助。随着基金收支、人口老龄化率、替代率和抚养比等指标的变动,省上可根据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调整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比例和省、市责任分担比例,具体调整比例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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