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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

国家级传承人

时间:2020-01-06 信息来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

相关程序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所需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以上各项内容。
            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工作要求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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