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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乡村振兴!四川明确“点状用地”实施范围

时间:2019-07-03 信息来源: 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2日讯(记者 刘佩佩)为进一步提高我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增强土地要素保障能力,严格规范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7月2日上午,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日前,厅印发《关于规范实施“点状用地”助推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以保护优先、规划引领、严格管控为基本原则对“点状用地”实施范围进行了明确:在城镇开发边界(城市和乡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外,不适合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依据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占用)多少的原则点状报批,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点状供应,开发建设服务于乡村振兴的项目用地,涵盖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健康养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手工作坊,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建设项目。

  同时,《指导意见》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以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I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及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林地;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挖山填(挖)湖、削峰填谷或成片毁林毁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涉农涉旅以外的工业类项目;集中加工园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住宅、别墅类房地产、私家庄园、私人别墅;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禁止的情形不得纳入“点状用地”范围。

  《指导意见》提出,要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统筹编制“多规合一”的规划,优化调整村建设用地布局。在村规划获批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点状用地项目,可依法按程序调整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分类实施审批管理。对点状用地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占用)手续,按建设用地管理;对符合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参照批次用地方式组件报批;应开展评价论证等工作的,须提前开展相关工作,并对办理情况作出说明;点状用地项目中,单个项目区已形成封闭区域的建设用地,其内部的插花地、夹心地以及必要的建筑间距等用地,应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占用)手续。

  同时,要实施差异化供地。项目区内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项目区涉及多个地块的,要结合项目开发建设实际,依法依规灵活供应。对有特殊产业要求的地块,可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产业类型、产业标准、产业形态、节地技术、配套配建等要求,并约定履约监管责任、监管举措、违约罚则等,一并纳入供地方案。

  对点状用地项目为单个地块供地的,以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为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以各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可按项目内各地块的不同规划用途或产权管理需要,核发一宗地一证书或多宗地一证书。项目业主对取得的土地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在供地时,应将不得分割转让等限制条件予以明确。

  《指导意见》强调,对确实符合点状用地条件的,各地要优先选择资源优势明显、经济效益好、社会效益带动强、群众支持度高且符合产业用地政策的项目,审慎稳妥、规范有序推进点状用地政策实施。要按照精细管理、节约集约的原则,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要坚持规划先行、依法报批,及时办理供地手续,避免项目用地出现批而未供和闲置浪费。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强化对点状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限制用地范围、严格用途管制、严格供应管理、严格建设要求、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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