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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伤保险条例今起实施 创下两个全国首次

时间:2020-09-01 信息来源:四川新闻网

●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

●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8月2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和增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方面,创下两个全国首次。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写入地方性法规

“《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胡兆瞬介绍,我省是农民工大省,为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条例》彻底解决了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难”和“待遇保障难”的问题。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以及就业岗位工伤风险相对较高等特点,在全国首次将建设项目参保写进了《条例》,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先参保、后开工”。《条例》明确规定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纳入诚信档案。针对未参保工伤农民工的长期待遇难以保障的问题,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其次,为了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条例》增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实习生等五类人群可参保

据省人社厅二级巡视员杨毅英介绍,为了给超龄从业人员和准职业人群提供职业伤害保障,《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明确五类人群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包括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等。

为方便职工工伤认定,《条例》将工伤认定的部分管辖权下放到县级,在县级社保部门参加工伤保险的,直接在当地县级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需要再到市(州)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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