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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

时间:2020-01-06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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