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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

时间:2020-01-06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

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三、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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