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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赴股转系统投融资“一路绿灯”

时间:2015-01-19 信息来源:不详
    证监会发布相关业务指导通知

    支持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机构,经过证监会备案后,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支持券商、基金依法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支持券商、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的监管要求正式明确,可开展推荐、做市业务的机构范围扩大至包括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经证监会同意,券商可开展挂牌股票借贷、质押式回购等创新试点;同时,监管部门明确表态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赴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融资,支持券商基金依法投资挂牌股票。

    昨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从指导券商做好推荐挂牌与持续督导服务、指导券商积极开展做市业务、指导券商和基金依法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股转系统补充资本、督促券商强化合规及风控管理、加强分工协作建设高效监管体系等六个方面,分别作出细化要求。

   《通知》明确,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推荐业务备案的券商,可由其分公司直接开展推荐业务。分公司直接开展推荐业务的,须满足相应要求,保证执业质量。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其他机构经证监会备案后,也可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推荐业务。同时监管部门允许主办券商创新收费方式,探索股权支付、期权支付等新型收费模式,建立与挂牌公司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在推动做市业务开展方面,《通知》要求券商保障做市资金投入,提升做市水平,同时建立完备的做市业务风险限额体系,强化风控管理。经证监会同意,券商将可试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借贷业务,用以对冲做市业务持仓风险。

   《通知》提出支持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机构,经过证监会备案后,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按要求,开展做市业务的机构须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财务状况稳健、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制度和信息系统。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从融资、投资两方面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做出了政策安排。

    首先,从投资端看,明确提出支持券商、基金依法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壮大全国股转系统机构投资者队伍。

   《通知》表示支持基金公司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出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公募基金产品;支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

    经过证监会同意,券商还可以试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质押式回购等创新业务。


    其次,从融资端看,提出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全国股转系统补充资本,提升抗风险能力。其中包括:支持券商、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挂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无须向证监会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只需在挂牌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即可;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募集资金,募资可通过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私募债、可转债等方式进行;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权转让,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还可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探索股权激励,建立、健全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

    《通知》还尤其对加强券商风控管理及执业水平提出要求,明确券商自营业务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按20%比例扣减净资本,并纳入权益类证券投资计算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开展做市业务的,持有做市股票市值与其总市值比例不超过5%时,按15%比例扣减净资本;持有做市股票市值与其总市值比例超过5%时,按40%比例扣减净资本;同时按权益类证券投资的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券商的执业情况还将纳入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展业过程中若受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将在分类评价中相应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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